费率表须公开人身险产品信披迎新规
2022-11-18 08:37 | 来源:中国网 | 编辑:白鸽 | 阅读量:12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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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征求意见,11月17日,银监会正式公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可以有效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费率表等新披露项目。
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增强行业透明度,加强外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伴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严格的监管导向愈加清晰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险种划分,包括人身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限分,包括1年及以上的寿险和1年及以下的寿险
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办法》明确需要披露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和费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寿险产品也需要披露完整的现金价值表和产品说明在流程上,《办法》兼顾了保险产品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
其中,一年期以上寿险产品的费率表和全额现金价值表被要求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首次公开披露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指出,增加费率表有助于消费者提前了解不同年龄,不同时期的缴费情况,横向比较产品的缴费金额,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规划长期保险资金配置
对于增加现金价值表的披露,宋表示,这有助于消费者提前了解产品的退保金额,充分了解不同时期退保的损失,尽量避免消费者短期退保造成本金损失而导致的不当购买决策。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产品费率和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接受保险公司的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方面也有经验可循
对产品的暂停和转让另有规定。
目前,人身保险再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办法》专门对再保险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提到,对于购买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让保险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公司转让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转让保险的相关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让保险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让保险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
此外,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由于保险领域的专业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经常被误导,以至于理赔时发现货不对板业内专家指出,规范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可以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更科学合理的消费决策,从而降低销售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误导销售的可能性
北京商报今日记者了解到,《办法》出台前,分别于今年2月和8月两次征求意见,对信息披露时间,披露主体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关键有效的产品信息
谈及《办法》发布的意义,西部证券分析师罗祖辉在相关研报中指出,最近几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和第三方保险产品比价平台取得了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扩大了产品范围和信息披露内容,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产品销售的透明度,缓解供需错配问题,减少销售误导,提高经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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